关于更新《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 办法》的通知

关于更新《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全体师生: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入贯彻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 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对原《日照航海工程职业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新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组织本单位辅导员及相关管

理人员进行专题学习,深刻理解办法精神,准确把握规定内容。

2.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学院要通过主题班会、新媒体 平台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学生广泛宣传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引导

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

3. 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管理单位 要严格依照新办法的规定,规范、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违纪事

件,确保学生处分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4. 注重教育,关爱学生: 在管理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惩

戒相结合,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促进其深刻

 

反省、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更新后的《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 订版) 2025 9 1 日起正式施行。原《日照航海工程职业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版)

 

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      

1.1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与  生活秩序,有利于学院科学规范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全体学生。如果在校 外开展实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

照本规定执行。

1.3   在校学生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 公私财产权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

外,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4   学生对于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 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或者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1.5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2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2.1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 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

政处分的,给予教育及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学生进行处分

 

时,应视情节轻重,就其中一项给予处分。

2.2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

正。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出问题

的。

违纪伤害他人能主动救护者。

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者。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2.3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对煽动、组织群体事件中

起主要作用的。

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

诬陷他人的。

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从重处分。

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2.4   留校察看一般以 12 个月为限。毕业班学生如有违纪的, 按延期毕业处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 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对表现突出及有立功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5   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

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2.6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院纪律的,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院

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3.违纪行为和处分

3.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者。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由他人代替国家类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

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3.2   有下列扰乱、破坏学院稳定或社会稳定的行为,造成严重

 

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

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不听劝阻,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并造成一定

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

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转化态度一般, 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拒绝教育,坚持错

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院

秩序与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 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

他邮件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3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

列处分:

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处以劳动教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3.4   盗窃(包括盗用公用电源、通讯线路等)、诈骗、贪污、 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给予下列处分:

3.4.1 偷窃者

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作案价值在 100 元至 500 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含 500 元),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

除学籍处分。

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盗用他人学生证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盗用他人校园卡、银行卡或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

上规定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3.4.2 诈骗、电信诈骗(以及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涉嫌诈骗行为)、

网络刷单、抢劫者

有诈骗、电信诈骗(及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涉嫌诈骗行为)、

 

网络刷单行为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多次实施者,给

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4.3 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

销赃、分赃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4.4 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视情节

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4.5 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纵火者加重处分。

3.4.6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3.4.7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作案条件者,参照作案者所受处分处

理。

3.4.8 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4.9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重犯或虽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3.5.1 策划者

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纠集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2 打架者

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

处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3 打群架者

凡是参加群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是动手打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参与打架者,只要出示凶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凶器

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是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

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凡打架后不向学院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一律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私自解决造成斗殴并产生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3.5.4 参事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5.5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

3.5.6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7 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5.8 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9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

的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损失,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3.5.10 一人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其中的轻重处

罚加重一级处分。并上报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3.5.11 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

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3.6   对饮酒者的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严禁饮酒。无论是任何原因凡是饮酒者,首次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酒后滋 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及后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7   侮辱、诽谤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3.7.1 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威胁、侮辱、诬告他

 

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7.2 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包庇坏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7.3 栽赃、陷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3.7.4 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教职员工、

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8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公寓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

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3.8.1 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给予警告处分。

3.8.2 严禁携带或在寝室等处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一经查出的

携带者或存放者,给予警告处分。

3.8.3 存放或使用电炉子等电加热器,在宿舍内乱拉乱扯电线,

破坏学院的电源线、电话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4 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气炉、液化气罐或其他易燃、

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8.5 不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

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8.6 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

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8.7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 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 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3.8.8 严禁校外租房住宿,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 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3.8.9 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公寓中心管理者,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9   在校学生不允许参与赌博,对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3.9.1 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9.2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3.9.3 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

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9.4 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0  影响和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未经允

许参与组织校内外食品经营性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11  大学生应大力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明礼修身,

交往文明。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3.11.1 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

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11.2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11.3 在异性集体宿舍住宿或留异性在集体宿舍住宿者,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1.4 在校内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污秽语言、图画或传播淫秽书 刊、电子读物者,或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11.5 有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11.6 参与、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3.12   未经允许非法经商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 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13   学期中擅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3.13.1 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 1 2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13.2 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 3 5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3.3 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 6 8 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3.13.4 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 9 12 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13.5 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 13 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4   学期中擅自离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3.14.1 一学期擅自离校 2 3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3.14.2 一学期擅自离校 4 5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4.3 一学期擅自离校 6 7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3.14.4 一学期擅自离校 8 12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14.5 一学期擅自离校 2 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5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3.15.1 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无关的

书籍、笔记、报刊杂志以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不 按要求集中存放者;开考后不关闭手机以及其他通讯设备,经劝告无

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5.2 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

书籍、笔记、小抄等进考场,属于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15.3 考试时采用各种方式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

息,给予记过处分。

3.15.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盗窃试卷、抢夺他 人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组织作弊、伪造证件、利用 通讯等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串通作弊、诱使、胁迫教师更改分数、第

二次作弊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5.5 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16   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上课以实际授课时长计算,

实习、早操、升旗、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 6

 

时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

逾期不归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①10 学时以上 19 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②20 学时以上 29 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30 学时以上 39 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④40 学时以上 49 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50 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条件下从重

处分。

3.17  剽窃、抄袭他人文章等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影响者,可视

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18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9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

给予下列处分: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造、传播黄色信息者,或

从事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信息垃圾者,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 权者,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

学院稳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对计算机信 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

增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未经允许,上课期间、夜间私自外出上网者,给予警告处分;

因上网滋事,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者,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

擅自开设服务器或盗用校园网服务器 IP 地址或他人 IP 地址使 用网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

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者,或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通

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者,

或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组织参与线上、线下非法的集会或聚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20   对于涂改、伪造或转借证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3.20.1 制作、提供、使用或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

件、假证书、假就业协议书等假材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20.2 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学院或用人单位,或者利用欺骗手段

企图达到个人求职目的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3.21   违反国家规定,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

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22   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23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处分的程序

4.1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做到程序正

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4.2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辅导员提出意见,二级学院院长 审核,学生处处长审批后执行,以学生处名义发文。学生处应定期形 成书面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阅。留校察看由辅导员提出意见,经二级 学院院长、学生处处长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执行,以学生处名 义发文。开除学籍由辅导员提出意见,经二级学院院长、学生处处长 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指定的专门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以学

院名义进行发文。

4.3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 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辅导员根据学

生表现填写意见后报二级院部负责人审核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答

 

复本人。违纪学生在接到违纪处分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后,对纪律 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 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 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

限分别在学院、各院(部)范围内公布。

4.4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存档。除开除学籍处分以 外,其他学生处分为 6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撤 销。警告满 6 个月,严重警告满 8 个月,记过满 10 个月,留校察看 满 12 个月者可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

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4.5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撤销处分材料,学生处真实完整地

存档,并装入本人档案。

4.6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学习证明,限期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5        

5.1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界限均含该级别。

5.2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5.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