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全体师生: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入贯彻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 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对原《日照航海工程职业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新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组织本单位辅导员及相关管
理人员进行专题学习,深刻理解办法精神,准确把握规定内容。
2.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学院要通过主题班会、新媒体 平台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学生广泛宣传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引导
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
3. 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管理单位 要严格依照新办法的规定,规范、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违纪事
件,确保学生处分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4. 注重教育,关爱学生: 在管理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惩
戒相结合,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促进其深刻
反省、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更新后的《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 订版) 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日照航海工程职业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版)
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与 生活秩序,有利于学院科学规范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全体学生。如果在校 外开展实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
照本规定执行。
1.3 在校学生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 公私财产权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
外,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4 学生对于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 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或者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1.5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2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2.1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 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 ⑤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
政处分的,给予教育及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学生进行处分
时,应视情节轻重,就其中一项给予处分。
2.2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①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
正。
②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出问题
的。
③违纪伤害他人能主动救护者。
④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者。
⑤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2.3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①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②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③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对煽动、组织群体事件中
起主要作用的。
④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
诬陷他人的。
⑤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⑥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⑦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⑧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从重处分。
⑨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2.4 留校察看一般以 12 个月为限。毕业班学生如有违纪的, 按延期毕业处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 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对表现突出及有立功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5 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
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2.6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院纪律的,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院
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3.违纪行为和处分
3.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者。
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④由他人代替国家类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⑥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
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⑦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3.2 有下列扰乱、破坏学院稳定或社会稳定的行为,造成严重
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①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
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②不听劝阻,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并造成一定
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③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④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
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⑤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转化态度一般, 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拒绝教育,坚持错
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⑥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院
秩序与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⑦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 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⑧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
他邮件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3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
列处分:
①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②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③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处以劳动教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3.4 盗窃(包括盗用公用电源、通讯线路等)、诈骗、贪污、 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给予下列处分:
3.4.1 偷窃者
①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作案价值在 100 元至 500 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③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含 500 元),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
除学籍处分。
④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⑤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⑥盗用他人学生证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⑦盗用他人校园卡、银行卡或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
上规定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3.4.2 诈骗、电信诈骗(以及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涉嫌诈骗行为)、
网络刷单、抢劫者
①有诈骗、电信诈骗(及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涉嫌诈骗行为)、
网络刷单行为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或多次实施者,给
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②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4.3 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
销赃、分赃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4.4 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视情节
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4.5 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纵火者加重处分。
3.4.6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3.4.7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作案条件者,参照作案者所受处分处
理。
3.4.8 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4.9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①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②重犯或虽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3.5.1 策划者
①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②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③纠集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2 打架者
①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③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④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⑤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
处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⑥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3 打群架者
①凡是参加群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是动手打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②参与打架者,只要出示凶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凶器
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③凡是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
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④凡打架后不向学院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一律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私自解决造成斗殴并产生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3.5.4 参事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5.5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
3.5.6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7 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5.8 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9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
的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损失,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3.5.10 一人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其中的轻重处
罚加重一级处分。并上报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3.5.11 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
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3.6 对饮酒者的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严禁饮酒。无论是任何原因凡是饮酒者,首次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酒后滋 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及后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7 侮辱、诽谤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3.7.1 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威胁、侮辱、诬告他
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7.2 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包庇坏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7.3 栽赃、陷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3.7.4 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教职员工、
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8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公寓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
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3.8.1 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给予警告处分。
3.8.2 严禁携带或在寝室等处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一经查出的
携带者或存放者,给予警告处分。
3.8.3 存放或使用电炉子等电加热器,在宿舍内乱拉乱扯电线,
破坏学院的电源线、电话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4 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气炉、液化气罐或其他易燃、
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8.5 不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
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8.6 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
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8.7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 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 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3.8.8 严禁校外租房住宿,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 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3.8.9 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公寓中心管理者,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9 在校学生不允许参与赌博,对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3.9.1 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9.2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3.9.3 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
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9.4 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0 影响和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未经允
许参与组织校内外食品经营性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11 大学生应大力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明礼修身,
交往文明。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3.11.1 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
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11.2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11.3 在异性集体宿舍住宿或留异性在集体宿舍住宿者,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1.4 在校内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污秽语言、图画或传播淫秽书 刊、电子读物者,或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11.5 有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11.6 参与、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3.12 未经允许非法经商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 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13 学期中擅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3.13.1 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 1 至 2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13.2 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 3 至 5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3.3 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 6 至 8 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3.13.4 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 9 至 12 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13.5 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 13 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4 学期中擅自离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3.14.1 一学期擅自离校 2 至 3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3.14.2 一学期擅自离校 4 至 5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4.3 一学期擅自离校 6 至 7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3.14.4 一学期擅自离校 8 至 12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14.5 一学期擅自离校 2 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5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3.15.1 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无关的
书籍、笔记、报刊杂志以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不 按要求集中存放者;开考后不关闭手机以及其他通讯设备,经劝告无
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5.2 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
书籍、笔记、小抄等进考场,属于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15.3 考试时采用各种方式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
息,给予记过处分。
3.15.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盗窃试卷、抢夺他 人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组织作弊、伪造证件、利用 通讯等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串通作弊、诱使、胁迫教师更改分数、第
二次作弊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5.5 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16 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上课以实际授课时长计算,
实习、早操、升旗、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 6 学
时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
逾期不归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①10 学时以上 19 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②20 学时以上 29 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30 学时以上 39 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④40 学时以上 49 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50 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⑥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条件下从重
处分。
3.17 剽窃、抄袭他人文章等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影响者,可视
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18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19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
给予下列处分: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造、传播黄色信息者,或
从事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①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信息垃圾者,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 权者,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②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
学院稳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③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④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对计算机信 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
增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⑤未经允许,上课期间、夜间私自外出上网者,给予警告处分;
因上网滋事,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⑥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者,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
⑦擅自开设服务器或盗用校园网服务器 IP 地址或他人 IP 地址使 用网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
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⑧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者,或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通
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⑨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者,
或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⑩组织参与线上、线下非法的集会或聚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20 对于涂改、伪造或转借证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3.20.1 制作、提供、使用或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
件、假证书、假就业协议书等假材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20.2 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学院或用人单位,或者利用欺骗手段
企图达到个人求职目的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3.21 违反国家规定,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
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22 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23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处分的程序
4.1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做到程序正
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4.2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辅导员提出意见,二级学院院长 审核,学生处处长审批后执行,以学生处名义发文。学生处应定期形 成书面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阅。留校察看由辅导员提出意见,经二级 学院院长、学生处处长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执行,以学生处名 义发文。开除学籍由辅导员提出意见,经二级学院院长、学生处处长 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指定的专门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以学
院名义进行发文。
4.3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 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辅导员根据学
生表现填写意见后报二级院部负责人审核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答
复本人。违纪学生在接到违纪处分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后,对纪律 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 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 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
限分别在学院、各院(部)范围内公布。
4.4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存档。除开除学籍处分以 外,其他学生处分为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撤 销。警告满 6 个月,严重警告满 8 个月,记过满 10 个月,留校察看 满 12 个月者可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
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4.5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撤销处分材料,学生处真实完整地
存档,并装入本人档案。
4.6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学习证明,限期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5 附 则
5.1 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界限均含该级别。
5.2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5.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