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月(三)|2025届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行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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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2025届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千家万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持续完善就业优先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出台了促就业行动方案和支持政策。为帮助我校2025届毕业生充分知晓政策、用好政策,校企合作与就业处汇集了部分部分和省市自治区人社教育部门出台的促就业政策,精心绘制了2025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地图”,为毕业生的就业“保驾护航”。欢迎查阅使用!

国家相关部委政策支持




(一)“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

【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这次启动实施的“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将帮扶对象由脱贫家庭扩展到了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将支持范围由职业教育环节延伸到了就业帮扶环节,行动的定位、内涵、性质都有了新变化、新发展、新提升。

政策详情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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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阳光就业行动”

【来源】省总工会

      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和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着力打造“助学帮扶—实践赋能—就业援助”全链条工会帮扶服务体系,助力困难职工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实现就业。

政策详情请见:

 
      近日,全国总工会、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共同开展困难职工家庭子女金秋助学活动和阳光就业行动。各地工会组织和教育部门将重点针对工会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家庭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加强工作协同、充分整合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渠道,打造“助学帮扶-学习实践-就业援助”全链条服务体系。

  在加强在校生助学帮扶方面,各地工会、教育部门将积极推动工会助学活动与国家助学体系相结合,用好工会“金秋助学”资金,并探索设立工会勤工助学岗位,为在校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提供生活费补贴。充分发挥各地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工人文化宫等工会阵地作用,提供动手实践、劳动体验等学习机会,并结合“宏志助航计划”,为在校生提供学涯职业规划、技能培训、实习实践等多种形式助学帮扶。广泛组织“弘扬劳模精神  促进职业发展”劳模公益直播课和劳模工匠进校园等活动,深入开展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宣传教育。

  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各地工会、教育部门将积极为高校、企业搭建校企对接平台,探索建立常态化合作模式,开展定向岗位对接。动员国有企业、劳模企业、爱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毕业生提供培训、实习、见习、就业机会。充分发挥线上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在工会就业服务平台、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开设招聘活动专场专区,推广运用直播带岗、远程面试等线上招聘模式,促进毕业生和岗位精准有效对接。鼓励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参与“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城乡社区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广泛联系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益合作,为重点毕业生提供定向就业援助。

  同时,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工会组织、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进行网络创业、返乡创业。通过举办各类创业大赛,筛选一批基础条件好、市场前景广、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创业项目,提供资金、场地、技术等方面支持,邀请创业专家、劳模工匠提供创业指导,积极落实好创业扶持政策。

(三)“扬帆计划”

【来源】共青团组织

      按照《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有关要求,共青团将发挥组织优势和育人功能,整合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资源,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帮助大学生在实习实践中深入了解国情社情,树立正确就业观,储备就业工作经验,为就业做好积极准备,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的就业。

政策详情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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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保政策

【来源】民政部门、人社部门

      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政策详情请见:

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鼓励各地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地要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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